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以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移交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专业经营单位经营成本。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