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项目,基础设施应当满足首期买受人的正常使用需求。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