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乡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安全负责。

城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供水稳定和水质安全,定期公布供水水压、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