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掩埋、圈占、占压或者擅自启闭城乡供水设施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