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城乡供水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