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乡供水设施、危害城乡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二)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
(五)掩埋、圈占、占压城乡供水设施;
(六)擅自启闭城乡供水设施;
(七)其他损害城乡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乡供水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