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乡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乡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