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安全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