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安全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可能损毁、破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一)采石、爆破、挖坑、取土、挖沙、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二)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三)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可能损毁、破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