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集中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尚未实现一户一表、集中设置的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用水应当分别单独计量。鼓励户表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智能水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