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供水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满足供水安全要求。

供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采用非储水式方式供水。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