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乡供水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城乡供水规划,应当包含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等有关内容,并根据城乡发展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等,提升城乡供水稳定性,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