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乡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等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依法对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或者公开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