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供水规划,制定城乡供水设施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组织实施供水设施建设,并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设施,实施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