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密切关注暴雨预警信号、灾害预警、安全警示和防御指引等发布情况,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和应急处置,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并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避免或者减少在暴雨发生区域的户外活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