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