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逐步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对暴雨及其次生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加强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将暴雨及其次生灾害应对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