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划定、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七)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八)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