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