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