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