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