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考核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通过奖励、表扬、积分等方式,鼓励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