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