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