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