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