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餐饮业、旅游业、渔家乐、民宿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工作措施,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