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处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