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十八条有效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