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Chapter 3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Article 18In force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