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或者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