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或者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