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