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的诉求,承办单位已经明确解释说明但诉求人仍不满意的,应当向市热线工作机构提供证明材料并经审核后终止办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