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诉求办理涉及其他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提交至承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阶段性工作情况。在诉求办理过程中,因诉求人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热线工作机构提供证明材料后终止办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