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热线工作机构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诉求;

(三)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热线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四)因诉求人要求信息保密导致诉求无法准确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使用热线保密联络系统进行办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