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诉求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接到工单的单位不得推诿。

承办单位对明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申请退回工单。被退回的工单应当重新进行派单。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