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