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