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