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未申请规划验线或者规划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