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