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