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市地形图、普查、补测补绘成果等信息数据,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