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