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或者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擅自占用、非法挪移、非法拆除地下管线;

(三)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地下管线安全标识;

(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破、挖掘、取土等作业;

(五)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

(六)种植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深根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