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并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保持地下管线数据的现势性。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区)地下管线信息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建立和维护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与市、县(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