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登记废弃管线。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在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