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做好记录,并同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