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负责,接受本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巡查、维护和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发现地下管线老化、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生产和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