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地下管线应当全部入廊。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