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