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建设地下管线的,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