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建设地下管线的,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