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主体工程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道路、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在编制建设计划时,提前告知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在建设前通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内组织施工。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